案件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召支行与李金永、南召九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案号:(2021)豫1321民初757号
所属地区:河南省南召县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裁判日期:2021-03-31公开日期:2021-05-10
当事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召支行;李金永;南召九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劳动争议

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1321民初757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召支行。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218764210374。

负责人:靳志高,任行长住所地:河南省南召县人民中路76号委托诉讼代理人:景建超,河南宛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金永,男,汉族,1984年12月24日出生,住南召县。

被告:丁贵娟,女,汉族,1985年12月2日出生。

被告:南召九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牛动,任公司经理住所地:南召县城关镇中华西路十字路口房管局院内。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召支行诉被告李金永、南召九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丁贵娟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2月25日立案。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召支行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审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有合理依据减、缓、免申请。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