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苏州艾居佳家具股份有限公司与苏州永林兴板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案号:(2021)苏0507民初2109号
所属地区:江苏省苏州市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裁判日期:2021-03-24公开日期:2021-05-11
当事人:苏州永林兴板材有限公司;苏州艾居佳家具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507民初2109号申请人:苏州永林兴板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元和街道朱巷社区热电厂东100米。

法定代表人:刘持永,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启雄,江苏盛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丽丽,江苏盛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苏州艾居佳家具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常熟市辛庄镇杨中村2幢。

法定代表人:黄松林。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苏州永林兴板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苏州艾居佳家具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苏州永林兴板材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苏州艾居佳家具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8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并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苏州永林兴板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