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齐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梁慎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案号:(2021)鲁0103财保475号
所属地区:山东省济南市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其他
裁判日期:2021-03-04公开日期:2021-05-07
当事人:齐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梁慎南
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鲁0103财保475号申请人:齐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顺河街**。

负责人:王晓春,董事长。

被申请人:梁慎南,男,1962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

申请人齐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梁慎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齐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梁慎南银行存款9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申请人齐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其自有财产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齐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梁慎南银行存款9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