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席维刚,男,1961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阜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朝明,阜南县鹿城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张金梅与被告席维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4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
原告张金梅于2021年3月1日向本院申请变更诉讼请求,将诉讼请求变更为10000元。
原告于2021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金梅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因原告减少诉讼请求,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应退还原告该部分案件受理费5001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