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彭长英,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王家会,女,1971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
再审申请人重庆市万州区天生园餐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生园餐饮公司)因与被申请人王家会劳动争议一案,不服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20)渝02民终18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天生园餐饮公司申请再审称:天生园餐饮公司有证据证明只拖欠王家会工资。
王家会至今仍处于参保状态并于2014年2月已领取失业金,故天生园餐饮公司不应向其支付失业赔偿金。
根据天生园餐饮公司的规章制度,员工在每年十月份至次年三月份不准辞职,王家会系主动辞职,天生园餐饮公司不应向其支付经济补偿。
综上,天生园餐饮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之规定申请再审。
王家会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天生园餐饮公司于2019年10月30日出具工资欠条,载明拖欠王家会2019年2月、3月、4月、5月、9月、10月工资合计5589元,且天生园餐饮公司在再审申请时亦认可拖欠王家会工资的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四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
因此,一、二审判决天生园餐饮公司支付王家会经济补偿金并无不当。
天生园餐饮公司举示的员工手册虽载明每年十月到次年三月不准辞职,但该规定明显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且与王家会以天生园餐饮公司未及时足额支付工资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事实不符,不能因此认定天生园餐饮公司不应向王家会支付经济补偿金,故天生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