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所地:滕州市善国北路818号。
法定代表人:杜以政,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山东滕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滕州市善国南路76号。
法定代表人:刘志强,行长。
被执行人:滕州市盛世红荷藕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滕州市滨湖镇驻地。
法定代表人:段成宪,总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至能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原山东至能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住所地:滕州市善国北路818号。
法定代表人:马灿亮,董事长。
在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滕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滕州市盛世红荷藕业有限公司、山东至能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滕州市聚诚信用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变更申请执行人的申请。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查明,原告山东滕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滕州市盛世红荷藕业有限公司、山东至能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段成宪、陈思思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17日作出(2017)鲁0481民初5864号民事调解书,确认:一、被告滕州市盛世红荷藕业有限公司偿还原告山东滕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689999.99元及所欠利息(截止至2016年9月17日,尚欠利息171709.78元,含复利;以270万元为基数,从2016年9月18日起至2017年3月23日止按月利率6.13333‰上浮50%计算;以2699999.99元为基数,从2017年3月24日起至2017年6月29日按月利率6.13333‰上浮50%计算;以2689999.99元为基数,从2017年6月3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月利率6.13333‰上浮50%计算),于2017年12月30日前偿还借款本金50万元,剩余借款本金及利息于2018年2月28日前偿还完毕;二、被告滕州市盛世红荷藕业有限公司如未按上述约定归还任一期借款本息,原告山东滕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对借款本金及利息申请强制执行;三、被告山东至能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陈思思、段成宪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被告山东至能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陈思思、段成宪对上述第一项内容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滕州市盛世红荷藕业有限公司追偿;五、案件受理费29000元,减半收取计14500元,由被告滕州市盛世红荷藕业有限公司、段成宪、山东至能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陈思思负担。
该调解书生效后,山东滕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强制执行。
2019年5月21日,本院立案执行,案号:(2019)鲁0481执1645号。
2020年10月25日,甲方山东滕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乙方滕州市聚诚信用管理有限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协议(拍卖方式)》,将本案债权(本金249.1万元、利息及其附属权利)转让给滕州市聚诚信用管理有限公司;滕州市聚诚信用管理有限公司支付200万元转让价款至山东滕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指定账户。
并于同年11月4日在《山东法制报》刊登《债权转让通知书》通知了债务人。
2021年1月20日,山东滕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滕州市聚诚信用管理有限公司共同书面申请变更本案申请执行人。
上述事实,有书证强制执行申请书、本院(2017)鲁0481民初5864号民事调解书,(2019)鲁0481执1645号执行裁定书,成交确认书、债权转让协议、明细表、债权转让通知书、山东滕州农村商业银行转账回单、上海浦东发展银行电子回单、变更申请执行人申请书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