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冯亏云,男,1986年10月2日生,汉族,住贵州省盘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瞿霞,女,1988年3月18日生,汉族,住贵州省盘州市。
第三人:盘州市强制隔离戒毒所,住所地,贵州省六盘水市盘州市胜境街道六七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20202MB1173149C。
负责人:舒洪胜,盘州市强制隔离戒毒所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宇,贵州金鸟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执业证号15202199910247799。
原告李胜书与被告冯亏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7日立案,原告李胜书于2021年1月18日申请追加盘州市强制隔离戒毒所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本院予以准许,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2月25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李胜书、第三人的负责人舒洪胜及第三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冯亏云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冯亏云支付原告李胜书材料款22000元,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2611.07元(以材料款22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计算,自2019年1月14日起至2021年1月5日止期间的利息),合计24611.07元。
自2021年1月6日起以未支付的材料款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算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至拖欠的材料款全部支付清为止。
2、本案的案件受理费由被告冯亏云承担。
庭审中,原告李胜书请求判令第三人盘州市强制隔离戒毒所承担支付义务。
事实和理由:被告承包了位于贵州省盘州市盘州市强制隔离戒毒所扩容工程。
2015年,被告经人介绍从原告处进购沙子,后经双方协商,达成口头协议,协议约定由原告负责运输沙子给被告,被告按照单价70元/m3向原告支付相应的材料款。
达成口头协议之后,原告便按照协议的约定和被告的指示及安排全面履行了相应的义务。
2019年1月14日,经原被告双方对原告所提供沙子数量进行确认并结算,扣除已经支付的款项后,被告尚欠原告材料款人民币22000元,当日,被告出具了一份《申请》交原告收持,《申请》上载明被告尚欠原告材料款人民币22000元。
被告出具《申请》后,迟迟未向原告支付所拖欠的材料款,虽经原告多次以不同形式索要,但被告总以各种理由予以拖延。
若第三人不承担支付义务,应当判令被告向原告履行支付义务。
为此,请求依法判决支持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被告冯亏云未作答辩。
第三人盘州市强制隔离戒毒所辩称,第三人不是本案适格主体,不应承担任何民事责任。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被告经人介绍从原告处进购沙子,后经双方协商,达成口头协议,协议约定由原告负责运输沙子给被告,被告按照单价70元/m3向原告支付相应的材料款。
达成口头协议之后,原告按照协议约定及被告的指示和安排全面履行了相应的义务。
2019年1月14日,经原被告双方对原告所提供沙子数量进行确认并结算,扣除已经支付的款项后,被告尚欠原告材料款人民币22000元。
盘县戒毒所及康复中心建设的建筑施工合同的合同相对方是盘县公安局与贵州森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盘州市强制隔离戒毒所不是本案适格主体。
上述事实由原告及第三人的陈述及原告提交的申请以及第三人提交的建筑施工合同、欠条、工程款项情况说明在卷证实,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是第三人的主体是否适格?原告的诉讼请求应否得以支持?关于第三人的主体是否适格的问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的规定,第三人提供的建筑施工合同、欠条及工程款项情况说明能够证明第三人不是本案适格主体,原告亦未提供证据证明第三人应当承担支付欠款的事实,故能够认定第三人主体不适格,原告主张判令第三人承担支付义务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原告的诉讼请求应否支持的问题。
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原告向被告提供沙子,被告接受沙子并支付部分款项,原、被告之间形成的买卖合同成立并生效。
从被告出具给原告的申请载明的内容来看,能够认定被告下欠原告材料款22000元的事实,对原告关于判令被告支付其材料款22000元的诉讼请求,理由成立,予以支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四款“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19日之前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后的,人民法院可以违约行为发生时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为基础,加计30—50%计算逾期付款损失。
”的规定,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2019年8月20日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年期LPR为4.25%,加计50%的年利率为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