负责人:刘庆,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于玲,系辽宁景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陈晓航,男,汉族,1975年01月12日生,住普兰店市。
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与被执行人陈晓航金融借款纠纷一案,业经本院审理终结,并于2018年12月20日作出(2018)辽0202民初5211号民事判决书,且已发生法律效力。
经申请,本院于2021年3月4日立案执行。
立案后,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等执行文书,并依申请执行人申请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执行中,本院2021年3月4日,2021年3月11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点对点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工商、保险、不动产、车辆、网络资金、证券、住房公积金、人民银行开户情况等,并对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进行了传统调查。
2021年3月15日,本院冻结了被执行人陈晓航名下财付通085e9858ee4782e78400b486e@wx.tenpay.com账户,冻结期限为一年。
2021年3月8日,本院冻结了被执行人陈晓航名下农业银行62×××67、62×××61的银行账户,冻结期限为一年。
2021年3月31日自被执行人陈晓航上述账户扣划15859.95元。
通过以上调查和查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通过谈话笔录方式,将上述财产调查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先行终结本次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