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分公司与杨童凯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案号:(2021)吉0211民初937号之一
所属地区:吉林省吉林市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裁判日期:2021-03-25公开日期:2021-06-21
当事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分公;杨童凯
案由:合同纠纷

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吉0211民初937号之一申请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分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吉林大街165号。

负责人:毕胜,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吉祥,男,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申请人:杨童凯,男,1969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分公司与杨童凯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分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杨童凯名下的银行存款。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杨童凯名下银行存款26199.74元。

上列银行存款冻结期限为一年,期限届满如需接续查封,申请人应在保全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递交申请,逾期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