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刘柏军、曾柏军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案号:(2021)粤0114执4249号
所属地区:广州市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裁判日期:2021-03-10公开日期:2021-06-22
当事人:刘柏军;曾柏军
案由:借款合同纠纷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0114执4249号 申请执行人:刘柏军,男,1986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嘉禾县。

委托代理人:虞官胜,广东益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曾柏军,男,1985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新田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柏军与被执行人曾柏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刘柏军向本院表示其与被执行人曾柏军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同意被执行人曾柏军分期履行,请求本院依法处理。

本院认为,现双方当事人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且需要长期履行,本案依法可终结执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