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范晓东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高碑店市人民法院案号:(2021)冀0684刑初142号
所属地区:高碑店市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事一审
裁判日期:2021-03-10公开日期:2021-04-15
当事人:范晓东
案由:危险驾驶

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1)冀0684刑初142号 公诉机关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范晓东,男,1986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地河北省沧州市肃宁县,现住北京市大兴区。

2020年2月9日因强行闯卡并拒不配合执勤民警依法执行职务被高碑店市公安局处以罚款贰佰元的行政处罚。

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5日被高碑店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3月15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21年1月22日被高碑店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检察院以高检刑诉〔2021〕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范晓东犯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2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高碑店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颖、李亚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范晓东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20年2月8日22时15分许,被告人范晓东酒后驾驶车牌号为冀J×××××号大众牌朗逸轿车沿京港澳高速由北向南行驶到高碑店北下道口,为逃避检查强行闯防疫卡点时被高碑店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

经保定市法医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的范晓东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210.3mg/100ml,属醉酒驾驶。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范晓东在高速公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并且强行闯防疫卡点,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范晓东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罚;在高速公路上醉酒驾驶,应从重处罚。

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

公诉机关提交了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告人范晓东的供述,被告人范晓东人口信息查核、驾驶员及车辆信息、车辆照片、保定市法医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违法登记三联单、抓获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党员身份信息查核等证据证实。

被告人范晓东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

另查明,被告人范晓东于2020年2月8日晚上,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高速行驶,从京港澳高速高碑店市北口下高速时,看到有交警查车,开车闯卡,被交警查获。

本院认为,被告人范晓东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

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

被告人范晓东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