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赵正雯、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枣庄中心支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案号:(2021)鲁0402民初1323号
所属地区:枣庄市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裁判日期:2021-03-22公开日期:2021-09-11
当事人:赵正雯;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枣庄中心支公司
案由: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

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鲁0402民初1323号 原告:赵正雯,男,1984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枣庄市峄城区。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枣庄中心支公司,地址:枣庄市光明大道与六盘山路交叉处东南角处写字楼房屋。

负责人:赵新祥,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峰、丁媛媛,系该公司职工。

原告赵正雯与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枣庄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赵正雯、被告保险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峰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赵正雯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被告理赔原告修车各项费用24300元,评估费2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2020年09月30日,刘瑞吉驾驶车牌号为鲁D×××××的重型货车(挂车号鲁D×××××)沿宿坯线(250省道)从东向西行驶至邳州龙湖大桥东头时,撞到同一方向行驶货车尾部造成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原,经过邳州交警大队事故认定刘瑞吉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系鲁D×××××的重型货车(挂车号鲁D×××××)的实际车主,该车辆在被告处投保商业险和交强险,原告多次找到被告协商理赔修等车费用,被告多次拒绝。

请求法院依法裁判。

被告保险公司辩称:事故情况属实,事故车辆在我司购买了车辆损失险和不计免赔,在事故车辆及驾驶员不存在有保险合同约定免赔的情况下我司愿意承担原告合理合法的损失。

诉讼费、评估费我司不予承担。

原告为支持其诉请提交证据:挂靠证明、驾驶证、上岗证及车辆行驶证、机动车保险单复印件、鉴定报告及发票、交通事故认定书。

被告质证意见:鉴定费按照保险合同约定不属于保险公司承担,原告需补充提供事故车辆的营运证,证明事故车辆具有营运资质。

其他无异议。

经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如下: 2020年9月30日,刘瑞吉驾驶车牌号为鲁D×××××的重型货车(挂车号鲁D×××××)沿宿坯线(250省道)从东向西行驶至邳州龙湖大桥东头时,撞到同一方向行驶货车尾部造成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过邳州交警大队事故认定刘瑞吉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原告赵正雯系鲁D×××××的重型货车(挂车号鲁D×××××)的实际车主,该车辆于2020年5月19日在被告处投保车辆损失险和不计免赔,保险金额31万元,保险期为一年。

事故发生后,原告该未就保险赔偿达成一致意见,原告诉至本院。

本案在诉讼期间,经本院委托,山东卓越机动车鉴定评估有限公司对鲁D×××××的重型货车的车辆损失进行鉴定,车辆损失为24300元。

原告支出鉴定费2000元。

本院认为,原告赵正雯与被告保险公司签订的机动车商业保险合同,系双方真实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