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王欢,男,1989年8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滕州市。
原告孟亚祥与被告王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0日立案后,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孟亚祥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欢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本案依法缺席进行了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孟亚祥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决王欢偿还借款23000元并支付违约金10000元;2、诉讼费用由王欢承担。
事实和理由:2020年2月16日,因急需用钱王欢向孟亚祥借款20000元,并于当日向孟亚祥出具借条一份,约定向孟亚祥借款20000元,借款期限为十日,约定违约金为10000元。
2020年2月26日,王欢不仅未向孟亚祥偿还借款,反而又向孟亚祥借款3000元,孟亚祥因与王欢关系尚好,便再次借给王欢3000元。
之后孟亚祥多次向王欢催要欠款,王欢以种种理由推托至今未还。
王欢未到庭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孟亚祥、王欢系朋友关系,2020年2月,王欢两次向孟亚祥借款共计23000元,其中2月16日借款20000元,孟亚祥通过微信转账给付王欢11900元,以现金方式给付给王欢8100元,王欢向孟亚祥出具了借条,借条内容为:“借条,今孟亚祥借给王欢人民币贰万元整(即¥20000元),借款期限自2020年2月16日起至2020年2月26日止,一次性还清,利息0元,如不能按期归还借款,借款人应向孟亚祥支付违约金壹万元(即10000¥),10个工作日内还清本金,如不能还清,孟亚祥可以用法律手段追回欠款,借款人:王欢,身份证号:370481198908××××,借款日期:2020年2月16日”,该笔借款到期后,王欢没有偿还孟亚祥欠款,且再次向孟亚祥借款3000元,孟亚祥通过微信转账支付给王欢3000元,王欢没有对该3000元借款出具借条。
之后孟亚祥多次向王欢催要欠款,王欢至今没有偿还孟亚祥借款23000元。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借条、微信支付转账电子凭证、微信聊天记录及庭审笔录等在卷为凭。
本院认为,孟亚祥主张与王欢存在借贷关系,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对双方民间借贷关系予以认定,孟亚祥诉请王欢偿还借款本金23000元,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孟亚祥主张王欢支付违约金10000元,明显超出法律规定,对超出法律支持范围的违约金,本院不予支持,现将违约金确定为以20000元为基数,自逾期之日即2020年2月27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按照月利率2%计算,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于2020年8月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以3000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即2021年1月20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于2021年1月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并且违约金的最终数额以10000元为限。
王欢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自动放弃举证、质证和答辩等诉讼权利,应承担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
综上,对孟亚祥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部分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