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周洪祥,男,1993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潍坊市坊子区。
原告张永晴与被告周洪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张永晴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周洪祥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张永晴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周洪祥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5200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原告张永晴与被告周洪祥2019年认识,2019年8月至9月期间,被告以自己的姥姥及孩子生病等多种理由向原告借款,原告通过微信、支付宝转账花呗支付的方式向被告打款共计25200余元。
被告承诺2019年11月5日还清。
后被告分文未付,原告多次催要无果。
周洪祥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张永晴与被告周洪祥原系同事关系。
2019年8月10日至2019年9月28日,原告张永晴通过微信、支付宝向被告周洪祥转账8笔计款25200元。
周洪祥为张永晴出具借条一份,内容为:“借条因资金周转不开。
现收到张永晴身份证号3729261995××××××××以支付宝微信共出借贰万伍仟贰佰元整。
人民币25200借期2019年9月28日月利率为零。
但有附加条件。
见附页。
2019年11月5日还清立此为据借款人:周洪祥身份证号:3707861993××××××××地址潍坊市坊子区”。
2020年5月28日至2020年6月17日,周洪祥通过微信向张永晴转账4笔共计900元。
本院认为,原告张永晴与被告周洪祥之间的借款,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保护。
被告周洪祥未按期偿还借款是发生本次纠纷的原因。
基于审理查明的事实,被告周洪祥向原告张永晴借款25200元属实,被告周洪祥共计还款900元,被告周洪祥尚欠原告张永晴借款本金24300元未偿还属实。
原告张永晴要求被告周洪祥偿还借款本金24300元的主张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被告周洪祥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