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四川宜宾金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卿李、江燕、兴文县粤华置地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案号:(2021)川1521执1031号
所属地区:四川省宜宾市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裁判日期:2021-03-11公开日期:2021-07-30
当事人:四川宜宾金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卿李;江燕;兴文县粤华置地有限公司
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1521执1031号申请执行人:四川宜宾金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司信用代码:915115007348431629,住所地宜宾县柏溪镇翠柏大道432号法定代表人:刘建伟,职务:董事长被执行人:卿李,男,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

被执行人:江燕,女,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

被执行人:兴文县粤华置地有限公司,公司信用代码:915115280833920027,住所地宜宾市兴文县古宋镇光明新城粤华星光天商业9号楼。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四川宜宾金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卿李、江燕、兴文县粤华置地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文书确实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

经查,被执行人兴文县粤华置地有限公司在宜宾市兴文县有不动产信息。

依照《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