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陈铭澹、广西盛鑫物流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案号:(2021)桂06民终137号
所属地区: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二审
裁判日期:2021-03-12公开日期:2021-07-13
当事人:陈铭澹;广西盛鑫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合同纠纷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桂06民终13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陈铭澹,男,1986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广西乐业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仁创,广西凌盛(凌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忠懿,广西凌盛(凌云)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西盛鑫物流有限公司。

住所:广西防城港市港口区公车镇工业集中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600687766319U。

法定代表人:李新龙。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梁荣,广西万益(防城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秀秦,广西万益(防城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陈铭澹因与被上诉人广西盛鑫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鑫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2020)桂0602民初9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1年1月1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陈铭澹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第二项“被告陈铭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西盛鑫物流有限公司返还发动机号H2037883,车牌号为桂P×××××的东风牌重型自卸货车及该车行驶证”,驳回被上诉人对前述车辆的诉讼请求;2.本案受理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和理由:一、一审错误认定上诉人在被上诉人违约在先的情况下,将合法占有车辆留置存在过错。

一方面,合同履行过程中,因被上诉人违约未及时支付上诉人多月的工资(该事实已经在一审庭审中得到被上诉人的确认), -2- 而上诉人未存在过错,上诉人基于双方合同关系产生的债权进而对合法占有的动产进行留置,满足留置权中债务人逾期不履行债务时,合法占有债务人动产的债权人有权留置动产并享有对该动产的优先受偿权的规定。

另一方面,在上诉人留置合法占有的被上诉人动产时,因被上诉人已陷入经营困难无法按约定支付约定的工资,其要求并同意上诉人留置车辆,应当视为对债务进行的担保,现被上诉人经营困难,已无力支付上诉人的工资及退还几十个人的履约保证金(合同签订时每个司机需缴纳相应的保证金,每人的保证金均不少于5万元),如果简单地判决将车辆返还给被上诉人会直接剥夺上诉人的留置权进而不利于保护农民工的工资及退还上诉人的保证金。

另,上诉人已就被上诉人应当退还上诉人的履约保证金及支付工资、赔偿保管费、车检费、保险费等诉至法院,为了让上诉人及其几十人的劳苦大众能够拿回本该属于自己血汗钱,恳请二审法院从保护农民工权益、保护劳苦大众的基础出发,不让上诉人及其劳苦大众诉请被上诉人退回保证金及支付工资、赔偿保管费、车检费、保险费的判决成为一纸空文,恳求二审法院依法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或者是中止本案审理,待上诉人起诉被上诉人的案件结束后再继续审理。

盛鑫公司辩称,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留置权是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依据双方签订的《车辆挂靠合作经营协议》(以下简称“经营协议”)约定以及协议履行的情况,被上诉人是债权人,上诉人是债务人,作为债务人一方,上诉人对本案车辆不享有留置权。

(一)依据经营协议约定:被上诉人出资垫付购买涉案车辆,供上诉人专职承运被上诉人装运范围内的铝土矿产品,同时,上诉人应按约向被上诉人支付垫付款利息,垫付款由上诉人采取运费支付方式支付,垫付款付清后,被上诉人将涉案车辆过户至上诉人名下。

因此,被上诉人依约出资垫付购买涉案车辆后,上诉人即为履行协议主要义务(支付垫付款及利息)一方,上诉人在未付清垫付款前均是被上诉人的协议履行债务人。

(二)上诉人是涉案车辆的实际经营者,车辆驾驶员(司机)为上诉人本人或由上诉人自行聘请,被上诉人没有向上诉人支付司机工资义务,被上诉人没有欠付上诉人工资。

依据经营协议第四条“3、乙方(上诉人)负 -3- 责该车辆使用期间车辆、车辆驾驶员及所雇佣人员人身、财产等全部安全责任。

如该车辆发生交通肇事,工伤事故,造成人员伤、残、死亡或造成第三人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害的,一切经济赔偿责任均由乙方全额承担,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涉案车辆使用期间的驾驶员是受上诉人雇佣、管理,被上诉人仅是依据经营协议第三条约定,在运费产值达到一定比例时扣除相应金额给上诉人支付司机工资,如没有运费利润或利润不足壹万元时,有关费用由被上诉人借付。

因此,涉案车辆运营期间所产生的司机工资应由上诉人支付,被上诉人不存在承担支付涉案车辆司机工资的问题,对于被上诉人借付给上诉人的司机工资,上诉人应当按经营协议约定作为垫付款依法返还给被上诉人。

(三)上诉人根本违约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依据经营协议约定,被上诉人无需退还上诉人履约保证金,上诉人对被上诉人不享有任何债权。

即使双方对涉案合同保证金的退还问题有争议,上诉人也应当及时通过合法途径主张,在未经生效判决确定被上诉人应当退还履约保证金之前,上诉人对被上诉人不享有任何债权,上诉人无权扣留涉案车辆。

二、涉案协议因上诉人根本违约无法继续履行,上诉人依法应当返还涉案车辆,对于上诉人拒不返还涉案车辆的行为,被上诉人依法保留追诉的权利。

上诉人未对一审法院判决第一项即判决解除双方签订的协议提出上诉,视为认可解除涉案协议,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七条“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之规定,涉案合同解除后,上诉人应当向被上诉人返还车辆及车辆行驶证。

2019年7月9日,被上诉人已书面通知上诉人履行合同有关事宜,但上诉人对此置之不理,既不履行合同又不返还涉案车辆,致使涉案合同无履行的可能,是导致本案合同解除的根本原因。

被上诉人是经依法批准经营的合法企业,自成立以来正常营业至今,不存在上诉人所述的企业陷入经营困难问题。

上诉人认为与被上诉人存在的纠纷,其未通过协商或其他合法途径解决,而是非法扣留涉案车辆至今,造成被上诉人巨额经济损失。

-4- 盛鑫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解除盛鑫公司与陈铭澹于2018年8月18日签订的《车辆挂靠合作经营协议》、《矿产品运输承包合同》;2.陈铭澹向盛鑫公司返还发动机号为H2037883、车牌号为桂P×××××的东风牌重型自卸货车及该车行驶证;3.陈铭澹向盛鑫公司支付垫付款利息54126元(以429523元为基数,按月利息7厘即月利率0.7%计算利息,自2018年11月1日至陈铭澹返还车辆之日,暂计至2020年4月30日,具体详见附件计算明细);4.陈铭澹向盛鑫公司支付发动机号为H2037883、车牌号为桂P×××××车辆营运期间(2018年4月-2018年10月)的车辆垫资损失8961元;5.本案诉讼费全部由陈铭澹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8年8月18日,盛鑫公司(甲方)与陈铭澹(乙方)签订《车辆挂靠合作经营协议》,就车辆挂靠及合作等事项约定:第一条:乙方在车行选购车辆,由甲方出资垫付整部车款,型号品牌:东风牌DFH3250A8,发动机号:2037883,车架号:LGAX4DD34H3042094,车辆牌号:桂P×××××;总价值为人民币:肆拾柒万零伍佰陆拾贰元零玖分(¥470562.09元)(详见附件)。

车辆使用权为乙方所有,但车辆户籍、更新权属甲方所有,甲方提供乙方利用该车辆专职承运甲方装运范围内的铝土矿产品(承运合同另行签订)。

第二条:乙方必须向甲方交纳车辆购置款作为合同履约保证金共计人民币:伍万元整(¥50000.00元),甲方收取垫付款利息7厘,甲方收到乙方5万元合同履约保证金,乙方3天内主驾驶员:陈铭澹;副驾驶员:颜忠进;必须到位,在办理好乙方所购车辆上户手续后,正式运营以保证甲方运输业务正常运行。

第三条:垫付款以递减的形式,采取运费支付方式,甲方会扣除油款,轮胎款,维修费等车辆开支,利润达到肆万伍元以内付壹万(肆万伍之伍万伍付壹万伍,伍万伍以上付贰万)作为司机工资。

如果雨季无产值,甲方暂时不扣款,如利润不足壹万元,其余由公司借付,即从合同签订2018年8月1日起,直至乙方付清该辆车垫付款为止。

第四条:特别约定1、乙方未付清甲方垫付款之前,该车辆所有权属甲方所有,乙方只有车辆使用经营权。

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 -5- 得随意买卖、转让、抵押、出租该车辆。

乙方付清甲方垫付款后,可将车辆过户个人名下,并由广西德保东亚矿业有限公司担保,甲方在15天内办理过户手续给乙方,但办理过户所产生的费用由乙方全部承担。

2、乙方若在没付完车款前,想退出车辆合作经营,乙方需推荐受让人跟甲方重新签订车辆挂靠合作经营协议,如因此造成车辆停运三日,视乙方违约。

3、乙方负责该车辆使用期间车辆、车辆驾驶员及所雇佣人员人身、财产等全部安全责任。

如该车辆发生交通肇事,工伤事故,造成人员伤、残、死亡或造成第三人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害的,一切经济赔偿均由乙方全额承担,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4、乙方在使用该车辆经营期间,甲方同意以甲方名义代乙方办理车辆营运所需手续[包含但不限于车辆、车辆驾驶员及所雇佣人员保险(车辆保险定项定额按原购买标准办理)、办理车辆二级维护及车辆年检,协助乙方处理交通事故或其它纠纷案件等服务],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由乙方全部承担。

5、乙方在使用该车辆经营期间,主、副驾驶员必须保持两名驾驶员时刻在岗,遵章守法,依法经营和确保安全生产,并认真做好车辆的维护及维修等记录,如该车辆两名驾驶不能时刻在岗,导致车辆无法正常运行,视乙方违约。

6、乙方在使用该车辆经营期间,必须在甲方指定的运矿点运输铝土矿,运输单价跟其他所有车队同样单价,由东亚公司统一所有价格。

未经甲方同意不得用作其他用途,并认真服从甲方的监督、检查和管理。

第五条:违约责任1、乙方必须认真履行本协议的有关约定,如乙方违约,甲方有权单方终止本协议,取消该车辆承运合同。

乙方必须无条件移交该车辆给甲方,并同意甲方没收合同履约保证金5万元,以及已按月支付给甲方的车辆垫资款不予退还。

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和责任由乙方承担。

合同还约定了其他事项。

2018年8月18日,盛鑫公司(甲方,托运方)与陈铭澹(乙方,承运方)签订《矿产品运输承包合同》,约定甲方拥有广西德保东亚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矿体的铝土矿转运权,承包项目:乙方承运甲方装运的铝土矿产品,运量:以甲方调度指令的实际运量为准,运距:从甲方装运的矿点至华银铝业德保马牌矿山部指定的货场……;计量及验收办法:计量及验收办法以华银铝业电子衡过磅或华银铝业验收认可的数量为准;违约责任:1、甲方必须按本合同约定支付运输结算款给乙方。

如甲方违约, -6- 应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支付给乙方,甲方违约乙方有权单方终止本合同并要求返还保证金,并在乙方书面终止合同通知送达甲方时生效。

由此造成甲方的所有经济损失由甲方自负,均与乙方无关。

2、乙方必须认真履行本合同约定的条款。

如乙方违约,甲方有权单方终止本合同,并在甲方书面终止合同通知送达乙方时生效。

由此造成乙方的所有经济损失由乙方自负,均与甲方无关。

3、甲乙双方的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原因导致不能履行合同时,甲乙双方互不承担任何责任。

合同还约定了运输价格及结算方式、各方的权利义务。

另查明,陈铭澹、盛鑫公司签订《车辆挂靠合作经营协议》、《矿产品运输承包合同》后,陈铭澹支付了保证金50000元。

陈铭澹于2018年8月开始使用涉案车辆车牌号桂P×××××东风牌重型自卸货车装运盛鑫公司指定的铝土矿产品,盛鑫公司垫付油款、轮胎款、维修款等车辆开支。

经营不久,因陈铭澹等同批装运货车总体经营处于亏损状态,盛鑫公司未垫付司机工资。

后,陈铭澹于2018年11月停止承运盛鑫公司装运范围内的铝土矿产品。

盛鑫公司于2019年7月9日向陈铭澹邮寄《通知函》,要求陈铭澹在收到本通知之日,即刻办理车辆年审、营运证年审以及保险等相关手续,严格按照《车辆挂靠合作经营协议》、《矿产品运输承包合同》约定,继续承运我司装运的铝土矿产品以支付我司购买车辆的垫资款或在收到本通知之日起2日内与我司协商履行支付垫资款相关事宜。

截止至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经一审法院询问盛鑫公司,车辆自2018年11月一直在陈铭澹处,与盛鑫公司矿产品运输合作的广西德保东亚矿业有限公司已于2020年2月26日注销。

一审法院认为,陈铭澹、盛鑫公司签订的《车辆挂靠合作经营协议》、《矿产品运输承包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是行使自己民事权利的表现,未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双方均应严格遵守。

合同履行中,陈铭澹、盛鑫公司双方哪一方存在违约行为的问题。

从陈铭澹、盛鑫公司双方签订合同的内容来看,陈铭澹向盛鑫公司借款垫资购买车辆并从事定点运输矿产品,盛鑫公司每月垫付油款、轮胎款、维修款等车辆开支及司机工资。

可见,协议中约定盛鑫公司有垫付工资的义务,本案中,盛鑫公司因陈铭澹等同批装运货车总体经营处于亏损状态,未支付陈铭澹工资,陈铭澹在盛鑫公 -7- 司未支付垫付工资的情况下于2018年11月将车辆开走,双方均存在过错。

盛鑫公司在经营过程中未就经营亏损作出调整或与陈铭澹协商解决,而是直接停止支付陈铭澹垫付工资,属于违约在先,陈铭澹在未能发放垫付工资的情况下,擅自将车辆开走停止运输矿产品,亦是造成经营损失扩大,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根本原因,双方均应对合同不能继续履行承担相应的责任。

关于盛鑫公司要求解除与陈铭澹签订的《车辆挂靠合作经营协议》、《矿产品运输承包合同》的问题。

本案中,盛鑫公司出资垫付车款购买桂P×××××货车交与陈铭澹使用,盛鑫公司应按约支付垫付款,陈铭澹应按约在盛鑫公司指定的运矿点运输铝土矿产品,现因盛鑫公司停止垫付,陈铭澹又在2018年11月停止承运盛鑫公司装运范围内的铝土矿产品,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且盛鑫公司称与其运输合作的广西德保东亚矿业有限公司已注销,客观上合同也无法继续履行,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四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的规定,双方的行为已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故盛鑫公司要求解除《车辆挂靠合作经营协议》、《矿产品运输承包合同》的诉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予以支持。

关于盛鑫公司要求陈铭澹返还发动机号为H2037883、车牌号为桂P×××××的东风牌重型自卸货车及该车行驶证的问题。

依据双方协议约定,陈铭澹在未付清甲方垫付款之前,该车辆所有权属盛鑫公司所有,陈铭澹仅享有车辆使用经营权。

现因双方对合同解除均存在过错,审理中陈铭澹表明保留反诉盛鑫公司的权利,系陈铭澹对其自身权利的处分,从减少车辆损耗角度考虑,对盛鑫公司该诉请,予以支持。

陈铭澹可另案再提起诉讼。

关于盛鑫公司主张陈铭澹支付车辆垫付款利息54126元及发动机号为H2037883、车牌号为桂P×××××车辆营运期间(2018年4月至2018年10月)的车辆垫资损失8961元的问题。

本案中,因盛鑫公司未按约定垫付工资,对合同不能履行存在一定过错,盛鑫公 -8- 司也未举证证明合同签订前已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