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原告通江县威盛德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高林“追偿权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通江县人民法院案号:(2021)川1921民初271号
所属地区:通江县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裁判日期:2021-03-22公开日期:2021-07-15
当事人:通江县威盛德置业有限公司;高林
案由:追偿权纠纷

四川省通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川1921民初271号 原告:通江县威盛德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曾平,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世勇,巴中市通江县宕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高林,男,生于1970年3月16日,汉族,住四川省通江县。

原告通江县威盛德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高林“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通江县威盛德置业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世勇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高林经合法传唤未到庭。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通江县威盛德置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请:1、被告高林返还设备(变压器)款35000.00元。

利息以35000.00为基数,从2018年8月27日起按24%计年息至35000.00元清偿时止;2、案件受理费(含渠县法院338.00元)由被告承担。

被告高林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告通江县威盛德置业有限公司因通江县诺江镇“诺江龙城(北辰书香)”项目需向电力安装公司报装变压器,经人介绍,与被告高林达成报装变压器全承包协议(口头协议)。

2018年4月18日,被告高林以原告通江县威盛德置业有限公司名义与四川贝森电器自动化有限公司签订购销合同,购买箱式变电站1台,单价125000.00元。

2018年5月11日,原告通江县威盛德置业有限公司向被告高林支付工程款80000.00元,被告高林立据;2018年5月25日,原告通江县威盛德置业有限公司向被告高林支付工程款50000.00元,被告高林立据;2018年8月6日,原告通江县威盛德置业有限公司向被告高林支付工程款70000.00元,被告高林立据;2018年8月27日,原告通江县威盛德置业有限公司向被告高林支付工程尾款60000.00元,被告高林立据:“今收到通江县威盛德置业有限公司支付红卫村片区旧城改造项目变压器安装费及设备工程尾款陆万元整(现金),收到此款后与项目签订的合同总价款贰拾陆万元工程款全部结清。

收款人:高林。

2018.8.27”。

2019年8月15日,被告高林向原告通江县威盛德置业有限公司书面承诺:“兹本人高林(身份证号:5130251970××××××××)承诺:关于四川贝森电器自动化有限公司的箱式变电器设备款由本人高林支付。

由四川贝森电器自动化有限公司引起的涉税风险及其他纠纷由本人高林自行承担。

与通江县威盛德置业有限公司无关。

特此承诺。

承诺人:高林。

2019年8月15日。

”。

2020年10月29日,因原告四川贝森电器自动化有限公司与被告通江县威盛德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四川省渠县人民法院以(2020)川1725民初301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通江县威盛德置业有限公司在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四川贝森电器自动化有限公司支付下欠货款35000.00元,被告通江县威盛德置业有限公司承担案件受理费338.00元。

”。

2020年10月22日,通江县威盛德置业有限公司向四川贝森电器自动化有限公司支付3000.00元。

2020年11月17日,通江县威盛德置业有限公司向四川贝森电器自动化有限公司支付32000.00元。

在本案审理中,原告通江县威盛德置业有限公司请求被告高林承担渠县法院确定案件受理费338.00元,但未提供原告通江县威盛德置业有限公司支付案件受理费338.00元的相关证据。

同时查明,“红卫村片区旧城改造项目”即“诺江龙城(北辰书香)项目”。

本院认为,合同当事人应当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原告通江县威盛德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高林达成报装变压器全承包协议,被告高林于2018年8月27日立据“收到尾款陆万元整(现金),收到此款后与项目签订的合同总价款贰拾陆万元工程款全部结清”,并于2019年8月15日立据“兹本人高林(身份证号:5130251970××××××××)承诺:关于四川贝森电器自动化有限公司的箱式变电器设备款由本人高林支付。

由四川贝森电器自动化有限公司引起的涉税风险及其他纠纷由本人高林自行承担。

与通江县威盛德置业有限公司无关。

特此承诺。

承诺人:高林。

2019年8月15日。

”后,被告高林以通江县威盛德置业有限公司名义在四川贝森电器自动化有限公司购箱式变电器下差款应当由被告高林支付,被告高林未予支付,致原告通江县威盛德置业有限公司向四川贝森电器自动化有限公司支付购箱式变电器下差款35000.00元,原告通江县威盛德置业有限公司支付后向被告高林追索,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原告通江县威盛德置业有限公司请求“利息以35000.00为基数,从2018年8月27日起按24%计年息至35000.00元清偿时止”;同时请求渠县法院案件受理费338.00元由被告承担;因原被告对原告通江县威盛德置业有限公司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