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申请执行人简福文与被执行人周大博承揽合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陕西省平利县人民法院案号:(2021)陕0926执恢7号
所属地区:陕西省平利县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裁判日期:2021-03-29公开日期:2021-07-15
当事人:简福文;周大博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陕西省平利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陕0926执恢7号 申请执行人:简福文 被执行人:周大博 申请执行人简福文与被执行人周大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陕0926民初895号民事调解书、(2020)陕0926执132号执行裁定书,于2021年1月5日向被执行人周大博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收到执行通知书后立即偿还申请执行人简福文案件款58700元。

被执行人周大博还应承担受理费634元、申请费781元。

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线下传统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周大博名下有车辆、房产、股权、证券投资等登记信息。

发现被执行人周大博银行账户及微信账户有存款2413.46元,本院已裁定冻结并扣划其账户内存款2413.46元,于2021年3月24日向申请执行人简福文兑付。

2、因被执行人周大博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本院于2021年1月18日对被执行人周大博实施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3、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已通过谈话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

申请执行人表示:①认可本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调查的结果;②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③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时,再申请恢复执行。

综上所述,因被执行人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后,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