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刘晶晶与陈海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临漳县人民法院案号:(2021)冀0423民初552号
所属地区:临漳县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裁判日期:2021-03-24公开日期:2021-04-30
当事人:刘晶晶;陈海涛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河北省临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冀0423民初552号 原告:刘晶晶,女,1993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临漳县。

被告:陈海涛,男,1988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

原告刘晶晶与被告陈海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刘晶晶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海涛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刘晶晶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陈海涛给付刘晶晶借款本金10000元及利息;2.诉讼费由陈海涛负担。

庭审过程中刘晶晶放弃要求陈海涛给付利息的诉讼请求。

事实和理由:刘晶晶与陈海涛在网上认识,未曾见过面,陈海涛在2019年3月份因公司资金周转向刘晶晶借款10000元,口头承诺每月150元的利息,后经催要未果,特向法院提起诉讼。

陈海涛未到庭,未答辩。

刘晶晶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了如下证据:1.2019年4月2日借条一张;2.微信转账凭证1张;3.支付宝转账凭证1张;4.微信聊天记录3张;5.照片1张。

陈海涛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经审理查明,刘晶晶与陈海涛通过网上认识,2019年3月份陈海涛因公司资金周转向刘晶晶借款10000元,刘晶晶于2019年4月2日通过微信给陈海涛转账3000元,通过支付宝向陈海涛转账7000元,陈海涛给刘晶晶出具了借款手续,内容为“借条今借刘晶晶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元借款人:陈海涛借款日期:2019.4.2”,陈海涛将借款手续邮寄给刘晶晶。

出具借款手续后,陈海涛未还款,截至目前,下欠借款本金10000元。

本院认为,陈海涛向刘晶晶借款1万元,刘晶晶转账交付后,陈海涛给刘晶晶出具了借款手续,双方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成立并生效,陈海涛应履行还本付息的义务。

出具借款手续后,陈海涛未给付,下欠借款本金1万元,故刘晶晶要求陈海涛给付借款本金1万元,于法有据,应予支持。

庭审过程中,刘晶晶放弃要求陈海涛给付利息的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