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陈海涛,男,1988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
原告刘晶晶与被告陈海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刘晶晶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海涛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刘晶晶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陈海涛给付刘晶晶借款本金10000元及利息;2.诉讼费由陈海涛负担。
庭审过程中刘晶晶放弃要求陈海涛给付利息的诉讼请求。
事实和理由:刘晶晶与陈海涛在网上认识,未曾见过面,陈海涛在2019年3月份因公司资金周转向刘晶晶借款10000元,口头承诺每月150元的利息,后经催要未果,特向法院提起诉讼。
陈海涛未到庭,未答辩。
刘晶晶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了如下证据:1.2019年4月2日借条一张;2.微信转账凭证1张;3.支付宝转账凭证1张;4.微信聊天记录3张;5.照片1张。
陈海涛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经审理查明,刘晶晶与陈海涛通过网上认识,2019年3月份陈海涛因公司资金周转向刘晶晶借款10000元,刘晶晶于2019年4月2日通过微信给陈海涛转账3000元,通过支付宝向陈海涛转账7000元,陈海涛给刘晶晶出具了借款手续,内容为“借条今借刘晶晶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元借款人:陈海涛借款日期:2019.4.2”,陈海涛将借款手续邮寄给刘晶晶。
出具借款手续后,陈海涛未还款,截至目前,下欠借款本金10000元。
本院认为,陈海涛向刘晶晶借款1万元,刘晶晶转账交付后,陈海涛给刘晶晶出具了借款手续,双方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成立并生效,陈海涛应履行还本付息的义务。
出具借款手续后,陈海涛未给付,下欠借款本金1万元,故刘晶晶要求陈海涛给付借款本金1万元,于法有据,应予支持。
庭审过程中,刘晶晶放弃要求陈海涛给付利息的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