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诉讼代理人:朱锦飘,上海法者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上海峰备纺织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杨海锋,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娟芳。
本院于2021年3月3日受理申请人戎子影与上海峰备纺织品有限公司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
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因劳务纠纷,于2021年2月4日经上海市金山区枫泾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一、上海峰备纺织品有限公司经与戎子影核对,结欠其劳动报酬7953元,此款于2021年3月10日前支付1000元,2021年4月底前支付剩余欠薪的50%,2021年5月底前全部付清;二、双方纠纷终结,无其他异议;三、协议生效时间:2021年2月4日。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