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政府。
住所地:福清市一拂路114号。
法定代表人:张帆,该市人民政府市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福建省福清市玉屏街道办事处。
住所地:福清市江滨路33号。
法定代表人:叶锋,该街道办事处主任。
第三人:福建省福清市玉屏街道石井村民委员会。
住所地:福清市玉屏街道石井村。
法定代表人:陈永旺,该村民委员会主任。
再审申请人陈代忠因诉被申请人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政府、福清市玉屏街道办事处行政强制一案,不服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闽行终790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现已审查终结。
陈代忠以被诉强制拆除行为严重违法等为由向本院申请再审,请求:撤销二审裁定,维持一审判决。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中,陈代忠以其祖遗房屋被强制拆除为由提起诉讼。
从二审法院查明的事实看,涉案房屋并未被列入征迁红线范围内;因修路需要,在村两委和老人会的动员下,陈代忠同意拆除,村委会雇人将一间堆放杂物的房屋及陈代忠与他人共有的厅拆除后,其又反悔,故剩余部分至今未拆除。
从前述情况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