负责人:廖凯,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晶晶,女,该行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彪,男,该行职员。
被告:天津瑞祥丰源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静海区大邱庄镇大屯村陈大公路红绿灯往北100米。
法定代表人:姚吉祥,执行董事。
被告:姚吉祥,男,1989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静海区。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和平支行与被告天津瑞祥丰源钢铁贸易有限公司、姚吉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9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石晶晶、被告天津瑞祥丰源钢铁贸易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姚吉祥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和平支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天津瑞祥丰源钢铁贸易有限公司、姚吉祥向原告共同偿还借款本金792000元、利息36115.2元、罚息10232.64元、复利466.61元(截至2020年8月31日)及自2020年9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罚息、复利;2.诉讼费由二被告共同承担。
事实和理由:2019年6月25日,原告与被告天津瑞祥丰源钢铁贸易有限公司、姚吉祥签订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微企业微捷贷借款合同,原告向其提供792000元借款额度,借款额度有效期自2019年6月25日至2020年6月24日,实际借款期限和具体起止日期以及实际借款金额以贷款人另行向借款人出具的电子借款凭证为准。
借款执行固定利率,按照合同签订日前一工作日的1年期LPR加贰拾伍BP确定,借款期限内,该利率保持不变。
借款按日计息,利随本清。
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归还借款本金的,贷款人对逾期的借款从逾期之日起在合同约定的借款执行利率的基础上上浮50%计收罚息,直至本息清偿为止。
逾期期间,如遇1年期LPR上调的,罚息利率自1年期LPR调整后一个工作日起相应调整。
借款人未按期支付利息的,贷款人从未按期支付之日起,按合同约定的逾期罚息利率计收复利。
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发放贷款792000元。
合同到期后,被告天津瑞祥丰源钢铁贸易有限公司、姚吉祥未按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故诉至本院。
天津瑞祥丰源钢铁贸易有限公司、姚吉祥承认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和平支行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二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天津瑞祥丰源钢铁贸易有限公司、被告姚吉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和平支行借款本金792000元,截止2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