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陈大林过失致人死亡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湖北省宜城市人民法院案号:(2021)鄂0684刑初2号
所属地区:湖北省宜城市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事一审
裁判日期:2021-03-09公开日期:2021-03-30
当事人:陈大林
案由:过失致人死亡

湖北省宜城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21)鄂0684刑初2号公诉机关湖北省宜城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大林,男,1965年9月7日出生于湖北省宜城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宜城市。

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20年7月29日被刑事拘留,2020年8月11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宜城市看守所。

辩护人王仕林,宜城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宜城市人民检察院以宜检公诉刑诉〔2020〕23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大林犯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21年1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1年11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宜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余汉玲、杨玉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大林及其辩护人王仕林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经合议庭评议,报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并作出决定。

现已审理终结。

宜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20年7月28日20时许,被害人何某1邀约被告人陈大林到宜城市板桥店镇罗屋村杏子山水库打鱼,陈大林肩背电打鱼器、手持带电线竹竿及舀子走在前面打鱼,何某1手拿蛇皮袋跟在后面捡起舀子里被电打的鱼并装往蛇皮袋。

后二人在打鱼过程中,陈大林不小心触碰到了带电火线开关,导致何某1在舀子里捡鱼的时候不慎触电身亡。

被告人陈大林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认罪认罚,并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大林过失致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对以上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列举了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证人肖某、彭某、何某2、何某3、何某4的证言;被告人陈大林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等证据。

被告人陈大林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辩护人王仕林对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大林犯过失致人死亡罪不持异议,提出被告人陈大林因过失而犯罪,情节较轻,主观恶性不大,具有自首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建议法庭对被告人陈大林适用非监禁刑。

经审理查明:2020年7月28日20时许,被害人何某1邀约被告人陈大林到宜城市板桥店镇罗屋村杏子山水库打鱼,陈大林肩背电打鱼器、手持带电线竹竿及舀子走在前面打鱼,何某1手拿蛇皮袋跟在后面捡起舀子里被电打的鱼并装往蛇皮袋。

后二人在打鱼过程中,陈大林不小心触碰到了带电火线开关,导致何某1在舀子里捡鱼的时候不慎触电身亡。

何某1之子何某3闻讯赶到现场后打电话向公安机关报案,陈大林一直在现场等待,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2020年10月22日,被告人陈大林在公诉机关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自愿适用认罪认罚制度。

公诉机关向本院提出对被告人陈大林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至四年的量刑建议。

2020年12月8日,被告人陈大林的妻子与被害人何某1的妻子崔某、儿子何某4、何某3经本院调解,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由被告人陈大林的亲属一次性赔偿被害人何某1的亲属经济损失160000元,被害人何某1的亲属不再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亦不另行提起民事赔偿诉讼,并对被告人陈大林予以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有经公诉人在法庭上举证并经质证,本院查证属实,予以采信的以下证据证实:1、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照片,证明2020年7月29日0时40分,宜城市公安局刑侦大队技术中队接到电话指派后,技术人员于2020年7月29日1时30分赶到现场,中心现场位于宜城市板桥店镇罗屋村杏子水库东南岸,出事地点有一具尸体。

尸体东侧60厘米地面上有一个打鱼器及一个头灯,打鱼器及头灯拍照后直接提取。

2、司法鉴定意见书,证明湖北崇新司法鉴定中心接受宜城市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对何某1死亡原因进行司法鉴定,鉴定意见为:不排除被鉴定人何某1在冠状动脉粥样硬化及左前降支心肌桥的基础上,因电击致急性呼吸、循环功能障碍而死亡。

3、湖北崇新司法鉴定中心关于何某1电击情况的说明,何某1死亡发生于水中电鱼过程中,在水体中其与地面接触面积较大,且空气湿润,均可导致接触面大、接触时间短,上述因素均不利于电流斑的形成。

4、办案说明和户籍证明,证明陈大林的身份信息及陈大林所使用的电打鱼器的来源问题经公安民警多次调查走访,未能查明。

5、调解协议书和谅解书。

6、证人何某2的证言,证实何某1是其亲二哥,2020年7月28日晚7时许,天刚黑时其二哥何某1喊其去打鱼,其说今天太累了不去,其二哥就走了。

其洗完澡坐那看电视(不到9点),陈大林又喊其去打鱼,其说不去,陈大林就走了。

其正在吃饭时(大约9点20分),陈大林到其家哭着说:“四叔,二叔跟我一起去打鱼出事了,你快点去看下。

”他说:“我打了一条鱼,二叔用手去抓,结果触电了,我给他拉起来时好像还出了气,我掐人中,搞人工呼吸,我把他弄靠在那。

”他说:“我二叔要是没命了,我就陪他去。

”然后其和爱人、陈大林一起往出事的地方去,到现场后看见何某1半靠在水边,下半身在水里,上半身靠在土坎上。

然后其掐的胳膊,陈大林抬的脚,一起将何某1抬到岸上来。

7、证人肖某的证言,证实2020年7月28日晚上8点多钟,其从田时做活回来,其丈夫何某2正地洗脚,陈大林突然跑到其屋里,边哭边说:“四叔,刚才我和何某1在杏子山水库打鱼,我在操作电鱼,何某1在旁边捡鱼,捡鱼时我拿的打鱼器没有断电,何某1被电死了。

”其和丈夫赶紧跟着陈大林往水库跑,去后看见何某1腿还在水里,身体靠在堤边,其丈夫说:嘴都乌了,估计不行了。

其丈夫就和陈大林将何某1抬到堤上面。

接着其丈夫就和何某1的家人联系。

过了一会,村医生彭某过来了,彭某在何某1的心口按了两下说:时间长了,不行了。

又过了一会,何某1的家人也过来了。

8、证人彭某的证言,证实2020年7月28日21时46分,何某4给其打电话说,他父亲何某1打鱼被电击了,情况严重,让其赶紧去看下。

接完电话,其即往出事的地方赶,22时左右,其赶到现场,现场有何某2、肖某夫妻和陈大林,何某1平躺在地上,其赶紧检查他的生命体征,心脏已经停止跳动了,嘴唇发乌,没有一点生命体征。

陈大林跟其说:他已对何某1进行胸外按压,人工呼吸,并且掐人中了的,都不行。

并哀求让其再进行抢救,其又对何某1进行胸外按压,但已毫无意义。

接着其和陈大林聊天,陈大林说他背着打鱼器在打鱼,何某1在捡鱼,捡鱼时手碰到网子了,一下子被电晕了。

过了一会,何某1的小儿子何某3来了。

9、证人何某3的证言,证实2020年7月28日21时30分,其母亲给其打电话,说其父亲和陈大林在杏子山水库打鱼时触电身亡,人还在水库上。

其即赶往出事地点,到后见其小叔何某2、村医彭某、肖腊花、陈大林在场,其父亲躺在在地上没有呼吸。

陈大林看到其后就一跪,哭着说:“二叔啊,我对不起你啊。

”其问了一下得知还没有报警,其即打电话报警了。

其听陈大林说打鱼器是其父亲前几天在新街街上买的。

10、证人何某4的证言,证实其父亲何某1一人在生活,其母亲在板桥街上新房里带孙子,其常年在襄阳做生意,其弟弟在生活。

其父亲触电身亡时其不在现场,不清楚他买打鱼器的事。

11、被告人陈大林的供述,供认2020年7月28日19时40分,邻居何某1到其家里跟其说:他新买了一个电打鱼器,晚上想拭一下,叫其给他做个伴。

并说他喊其四叔一起去。

其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