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张娇娇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案号:(2021)苏0804刑初87号
所属地区:江苏省淮安市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事一审
裁判日期:2021-03-12公开日期:2021-03-31
当事人:张娇娇
案由:交通肇事

文书内容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21)苏0804刑初87号公诉机关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娇娇,女,1997年11月11日出生于淮安市淮阴区,汉族,专科文化,淮安颐康护理院工作人员,住淮安市淮阴区。

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11日被取保候审。

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检察院以淮检四部刑诉[2021]8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娇娇犯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3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21年3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郭明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娇娇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20年7月5日17时34分许,被告人张娇娇驾驶苏H×××××号小型轿车沿淮阴区翔宇北道由南向北行驶至该道路与长江东路交叉路口处右转弯时,与沿长江东路由西向东行驶的漆某之驾驶的电动车发生碰撞,造成漆某之、孟某受伤及车辆损坏。

2020年10月2日被害人漆某之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经鉴定,漆某之系颅脑损伤死亡;孟某身体所受损伤构成轻伤一级。

经淮安市公安局淮阴分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张娇娇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漆某之负次要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张娇娇明知他人报警而主动停留在事故现场等候处理,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庭审前其已分别与被害人漆某之家属及被害人孟某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谅解。

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张娇娇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被告人张娇娇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速裁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娇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

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人张娇娇犯罪后已经知道他人报警而主动停留在现场等候处理,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以自首论,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

被告人张娇娇积极赔偿被害人及近亲属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对被告人张娇娇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以宣告缓刑。

对公诉机关所提量刑建议,本院予以采纳。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娇娇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  陈来强二○二一年三月十二日书记员吴昀翰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