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罗朋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案号:(2021)冀08刑更247号
所属地区:河北省承德市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罚与执行变更
裁判日期:2021-03-25公开日期:2021-03-29
当事人:罗朋
案由:盗窃

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8刑更247号 罪犯罗朋,男,汉族,1987年4月2日出生于重庆市城口县,小学,现于河北省上板城监狱服刑。

河北省兴隆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18日作出(2016)冀0822刑初3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罗朋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五个月。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月28日作出(2019)冀08刑更125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

执行机关河北省上板城监狱于2021年3月13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后报送本院,本院于2021年3月16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提出罪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积极改造,累计受监狱表扬奖励4次,确有悔改表现。

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提出罪犯罗朋在服刑期间的表现情况属实,有所在监区干警证明材料、同监区服刑的罪犯证明材料,罪犯奖励审批表等证据予以证实。

承德市安定里地区人民检察院出具承安检驻上监室减(假)提请意(2021)76号检察意见书同意为该罪犯减刑。

本院认为,罪犯罗朋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

依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