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北京鼎盛星辉广告有限公司与李罡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案号:(2021)京03民终4275号
所属地区:北京市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二审
裁判日期:2021-03-08公开日期:2021-04-02
当事人:北京鼎盛星辉广告有限公司;李罡
案由:劳动争议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京03民终427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鼎盛星辉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化工路5号(西院)2幢平房P9室。

法定代表人:赵桂霞,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杭文利,女,北京鼎盛星辉广告有限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罡,男,1993年1月29日出生,住北京市通州区。

上诉人北京鼎盛星辉广告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李罡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2020)京0112民初276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北京鼎盛星辉广告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8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北京鼎盛星辉广告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北京鼎盛星辉广告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