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袁冰娅与广州市金达实业投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案号:(2021)粤01执625号
所属地区:广东省广州市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裁判日期:2021-03-04公开日期:2021-07-02
当事人:袁冰娅;广州市金达实业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粤01执625号申请执行人:袁冰娅,女,1962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

委托代理人:李剑、杨萱君,广东邦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广州市金达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海明路20号206之10房。

法定代表人:余文祥。

申请执行人袁冰娅与被执行人广州市金达实业投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广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9)穗仲案字第10652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因被执行人广州市金达实业投资有限公司未履行裁决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21年1月27日立案执行,立案执行标的为843930.09元(暂计)。

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的住所地发出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广州市金达实业投资有限公司未签收上述文书且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情况。

同时,本院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本院天平网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证券、工商、车辆及本辖区内不动产登记等信息,并前往被执行人住所地调查,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2021年2月23日,因被执行人仍未履行裁决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广州市金达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余文祥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2021年2月24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代理人告知案件的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经采取多方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