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杨浦支行与蒋耕明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案号:(2021)沪0110执恢311号
所属地区:上海市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裁判日期:2021-03-22公开日期:2021-03-31
当事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杨浦支行;蒋耕明
案由:信用卡纠纷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沪0110执恢311号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杨浦支行,营业场所上海市杨浦区。

负责人:周明强,该支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煜昊,上海尧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樊东佩,上海尧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蒋耕明,男,1976年4月2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淮安市。

本院在执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杨浦支行与蒋耕明信用卡纠纷一案中。

申请人于2021年3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款项43317.96元及相关利息。

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风险提示等执行材料,责令其履行义务并报告财产,被执行人至今未予履行。

经对被执行人名下股权、银行存款、房产、车辆、股票证券、互联网银行、社保、公积金等进行全面查询并核实,申请执行人亦无其他执行线索提供并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履行。

本案现已属穷尽所有手段但暂时亦无法执行到位,本院已对其限制高消费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且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宋世荣审 判 员 郑旭珏审 判 员 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