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罗刚。
被执行人:李海英,男,1970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申请执行人全浩商业保理(上海)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海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北海国际仲裁院于2020年9月8日作出的(2020)北海仲字第30-4234号仲裁裁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李海英应向全浩商业保理(上海)有限公司支付借款本金人民币8万元及违约金、仲裁费2,404.98元。
但李海英未能按照仲裁裁决确定的期间履行。
全浩商业保理(上海)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于2021年3月1日立案执行。
后申请执行人全浩商业保理(上海)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0)北海仲字第30-4234号仲裁裁决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 斌审判员 李伟荣审判员 吉顺祥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田智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