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全浩商业保理(上海)有限公司与李海英借款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案号:(2021)沪01执496号
所属地区:上海市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裁判日期:2021-03-22公开日期:2021-04-01
当事人:全浩商业保理(上海)有限公司;李海英
案由:借款合同纠纷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沪01执496号申请执行人:全浩商业保理(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张杨路**。

法定代表人:罗刚。

被执行人:李海英,男,1970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申请执行人全浩商业保理(上海)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海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北海国际仲裁院于2020年9月8日作出的(2020)北海仲字第30-4234号仲裁裁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李海英应向全浩商业保理(上海)有限公司支付借款本金人民币8万元及违约金、仲裁费2,404.98元。

但李海英未能按照仲裁裁决确定的期间履行。

全浩商业保理(上海)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于2021年3月1日立案执行。

后申请执行人全浩商业保理(上海)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0)北海仲字第30-4234号仲裁裁决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 斌审判员 李伟荣审判员 吉顺祥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田智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