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黄泉国、黄泉明相邻关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案号:(2021)闽05民终1684号
所属地区:福建省泉州市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二审
裁判日期:2021-03-30公开日期:2021-04-12
当事人:黄泉旺;黄泉明;黄乾良;黄泉国;黄泉能
案由:相邻关系纠纷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5民终168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黄泉国,男,汉族,1954年2月12日出生,住南安市。

上诉人(原审被告):黄泉明,男,汉族,1957年5月27日出生,住南安市。

上诉人(原审被告):黄泉能,男,汉族,1965年1月7日出生,住南安市。

上诉人(原审被告):黄泉旺,男,汉族,1970年2月11日出生,住南安市。

上列四上诉人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潘五洲,南安市柳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乾良,男,汉族,1942年9月9日出生,住南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晓琪,北京中银(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黄泉国、黄泉明、黄泉能、黄泉旺因与被上诉人黄乾良相邻权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2020)闽0583民初26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黄泉国、黄泉明、黄泉能、黄泉旺于2021年3月12日以双方当事人自愿案外和解为由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黄泉国、黄泉明、黄泉能、黄泉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黄泉国、黄泉明、黄泉能、黄泉旺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黄泉国、黄泉明、黄泉能、黄泉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李翔峥 审判员  陈庆辉 审判员  王莉莉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庄贞贞 附注:本案适用的主要法条及执行申请提示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he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