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吕晴晴与毛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河南省沁阳市人民法院案号:(2021)豫0882民初320号
所属地区:河南省沁阳市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裁判日期:2021-03-26公开日期:2021-06-30
当事人:吕晴晴;毛彪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河南省沁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豫0882民初320号原告:吕晴晴,女,1992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沁阳市。

被告:毛彪,男,1990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武陟县。

原告吕晴晴与被告毛彪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吕晴晴到庭参加诉讼。

被告毛彪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吕晴晴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偿还人民币37500元及利息(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从2019年1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被告毛彪于2015年因资金紧张向原告吕晴晴借用招商信用卡,因中间多次逾期未还,故原告吕晴晴通过银行挂失并补办信用卡,将信用卡欠款全部还清。

2018年被告毛彪写下欠条,并承诺2018年底还清,但至今为止分文未还。

现诉请法院判决被告毛彪偿还原告37500元及这期间所有利息予以补偿。

被告毛彪未作答辩。

原告吕晴晴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被告毛彪出具的欠条一张及原、被告微信聊天记录截图27张,经审查,对于欠条的真实性,本院依法予以采信。

关于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因原告未能提供聊天的原始手机载体,故对该截图,本院不予采信。

根据原告吕晴晴的陈述及经本院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确认案件事实如下:2018年,被告毛彪就其所欠原告吕晴晴欠款37500元,向原告吕晴晴出具欠条一张,载明内容如下:“欠条毛彪因个人经济原因欠吕晴晴()共计37500元(叁万柒仟伍佰元)整,今承诺于2018年年底还清。

若未还清按市场利息予以补偿。

借款人:毛彪出借人:吕晴晴”。

现原告吕晴晴持上述欠条诉至本院,要求被告毛彪偿还借款37500元及利息。

本院认为,根据原告吕晴晴在庭审中的陈述及提交的被告出具的欠条,可证实原被告之间存在民间借贷关系。

被告毛彪应当及时向原告吕晴晴偿还案涉借款37500元。

根据原、被告双方在欠条上的约定,被告毛彪应从2019年1月1日起支付原告吕晴晴逾期还款利息直至付清之日止。

关于原告吕晴晴主张的利率计算标准,由于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故2019年1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期间的利率可适用年利率6%标准计算。

被告毛彪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判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九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