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马丽俊、兰林麟所有权确认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本溪市明山区人民法院案号:(2020)辽0504执1787号之八十
所属地区:本溪市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裁判日期:2021-03-23公开日期:2021-07-01
当事人:马丽俊;兰林麟;张俊凤
案由:所有权确认纠纷

本溪市明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辽0504执1787号之八十 申请执行人:马丽俊,男,1955年7月26日出生,满族,本溪市卫生球厂退休工人,现住本溪市明山区。

被执行人:兰林麟,男,1984年8月12日出生,汉族,本溪启航二手车经销有限公司经理,现住本溪市明山区。

被执行人:张俊凤,女,1982年12月9日出生,汉族,无业,现住本溪市明山区。

本院在执行马丽俊与兰林麟、张俊凤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作出的(2020)辽0504民初4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冻结被执行人兰林麟、张俊凤微信里的账户,冻结期限均为一年,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和传统查询被执行人兰林麟、张俊凤的房产、车辆、存款、工商登记、金融理财产品、收益类保险、股息红利、住房公积金等财产情况,除银行账户外,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已对被执行人兰林麟、张俊凤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