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魏星、泸州市东南德物流有限责任公司运输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四川省叙永县人民法院案号:(2021)川0524执417号
所属地区:四川省叙永县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裁判日期:2021-03-09公开日期:2021-06-29
当事人:魏星;泸州市东南德物流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运输合同纠纷

四川省叙永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524执417号 申请执行人:魏星,男,1986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叙永县。

被执行人:泸州市东南德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叙永县落卜镇大树街村渡船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24662794815B。

法定代表人:张兵。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叙永县人民法院(2020)川0524民初1966号民事调解书,受理了魏星申请执行泸州市东南德物流有限责任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金额为15010元。

另外,被执行人泸州市东南德物流有限责任公司还应承担本案的执行费。

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泸州市东南德物流有限责任公司至今仍未履行生效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为了保障申请执行人魏星的合法权益,依法应对被执行人泸州市东南德物流有限责任公司的财产采取相应的强制执行措施。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泸州市东南德物流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7000元。

如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所有的相应价值的动产、不动产或其它财产权。

在查封、扣押、扣留、提取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处分、转移被查封、扣押、扣留、提取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扣押、扣留、提取的财产造成损失,不得对被查封、扣押、扣留、提取的财产设定权利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