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罗明银行卡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案号:(2021)川0104执676号之一
所属地区:成都市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裁判日期:2021-03-15公开日期:2021-06-29
当事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罗明
案由:银行卡纠纷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104执67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来安路686号。

负责人:刘加隆。

被执行人:罗明,男,1994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双流区。

本院在执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与罗明信用卡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罗明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欠款本金42448.39元、取现手续费125元、增值服务使用费10元、分期手续费498.77元及利息、案件诉讼费490元。

执行中,本院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

本院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经本院告知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确认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有欠款本金42448.39元、取现手续费125元、增值服务使用费10元、分期手续费498.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