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2021)粤0304民初1496号民事判决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案号:(2021)粤0304民初1496号
所属地区:广东省深圳市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裁判日期:2021-03-31公开日期:2021-06-28
当事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
案由:信用卡纠纷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粤0304民初1496号 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121号中信银行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61961869W。

负责人张明,该中心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小英,女,系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霞,女,系公司员工。

被告刘琴明等400人(各案被告及身份信息详见附表一)。

上列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心与各被告信用卡纠纷400案,本院于2021年1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小英、高霞到庭应诉,各案被告经本院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本批系列案现已审理终结。

案件相关事实 一、各被告向原告申领中信银行信用卡,并接受“领用合约”及申请表所有条款为持卡人使用该信用卡的合约条款,原告经审批同意给予各被告办理信用卡(卡号详见附表二)。

二、“领用合约”及收费标准上载明:持卡人的非现金交易免息还款期最长不超过50天,否则持卡人应支付全部透支款项自银行记账日起至还款到账日的透支利息,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收透支利息,并按月计收复利,利息最低收费为人民币1元或美元1元或港币1元或欧元1元;持卡人以信用卡办理预借现金,须支付手续费(预借现金手续费的收费标准:境内按取现金额的2%收取,最低收费为人民币20元;境外按取现金额的3%收取,最低收费为美元3元或港币30元或欧元3元),并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由银行记账日起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收利息至还款到账日止,并按月计收复利,利息最低收费为人民币1元或美元1元或港币1元或欧元1元;持卡人首次出现结欠的,最低还款额为当期对账单结欠总额的百分之十(10%),加上超过信用额度的全部用款,其后每期最低还款额为当期对账单结欠总额的百分之五(5%),加上超过信用额度的全部用款及上期最低还款额未偿部分,持卡人可以选择以最低还款额方式还款,选择最低还款额方式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银行对每笔交易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收从银行记账日起至还款到账日止的应付利息,并按月计收复利,并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此项利率调整而调整;如持卡人于到期还款日前未还清当期最低还款额,除按上述计息方法支付应付利息外,还应按月支付滞纳金(滞纳金的收费标准:每期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最低收费为人民币30元或美元3元或港币30元或欧元3元);持卡人账单所列明的款项,其还款顺序为利息、费用(手续费、年费、滞纳金等)、消费透支款、透支取现款,银行有权根据情况单方变更上述顺序;持卡人超过到期还款日,未偿还透支款项的,银行有权依法催收、追索并有权停止卡片的使用,银行因向持卡人催收欠款而引致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等催收费用),由持卡人承担;持卡人及其附属卡申请人同意银行使用个人金融信息的范围为信用卡服务及信用卡周边相关业务和增值产品,包括但不限于办理“短信宝”、“年费产品”、“保险产品”、“微产品”、“汽车金融”、“消费金融”、“信用卡分期”、“优选增值服务”及其他相关信用卡增值产品;合约依据《中信银行信用卡章程》所做出的修改、收费项目或标准变化、利率调整等,在按监管要求通知持卡人后即为有效,修改后的条款对银行、持卡人及其附属卡持卡人均有约束力,持卡人及其附属卡持卡人如不接受修改后的协议内容,可以在合约约定的期限内申请注销信用卡。

三、信用卡年费收费标准约定:持卡人应按银行的规定缴纳年费,年费按卡每年预先收取,因卡别不同而存在差异,年费一经收取,不予退还。

收费标准为:普卡主卡100元、普卡附属卡50元,金卡主卡双币卡300元、单币卡200元、附属卡双币卡150元、附属卡单币卡100元,白金卡尊贵卡主卡2000元、附属卡1000元,白金卡精英卡主卡480元、白金卡附属卡240元,国航白金卡尊贵卡主卡3600元。

各案年费计收标准以各类型卡的“领用合约”约定为准。

四、信用卡杂费收费标准约定:换卡工本费、挂失手续费、国际结算手续费、补制对账单费、境外紧急补发卡手续费、开具证明手续费、溢缴款领回手续费、账户管理费、短信宝等杂费具体数额因卡别不同而存在差异,具体以原告与各被告之间的“领用合约”约定为准。

五、原告在其官方网站上公布有不同信用卡办理不同分期付款业务时,相应的分期手续费收费标准及其他细则。

所有分期付款业务均规定需由持卡人申请,并经原告审批通过后方可办理。

主要的分期业务包括:账单分期、现金分期(“新快现及续金宝”、“信金宝”)、消费分期(“圆梦金”),具体分期付款业务及手续费收费标准在各分期业务合约中有明确的约定。

持卡人分期业务的本金分摊额及手续费用计入每月信用卡账单的“本期应还额”,如逾期还款,银行将依照信用卡“领用合约”计收相应利息、违约金等费用。

六、原告于2016年9月30日在其官方网站上发布《关于调整信用卡相关服务项目的公告》,其中规定于2017年1月1日起取消“信用卡滞纳金”服务项目;对于持卡人违约逾期未还款的行为,拟向持卡人收取违约金,收费标准如下:持卡人未还最低还款额时,除按计息方法支付透支利息外,对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还应按月支付一定比例的违约金;具体价格标准为每期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最低收费为20元人民币或2美元或20港币或2欧元;按账户每月收取。

并规定该次调整的规则适用于该行所有信用卡(个人卡)产品,领用合约另有约定的除外。

七、各被告开通并使用该信用卡进行相关交易,但未能依约向原告还清交易款项(详见附表二)。

八、原告诉讼请求:各被告立即向原告偿还信用卡欠款(欠款金额详见附表二),(暂计日之后的利息及滞纳金/违约金根据“领用合约”的约定计至清偿之日止);各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详见附表二)。

判决结果 本院认为,各被告向原告申办信用卡,原告经核实及审批后向各被告出具信用卡,该行为经双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