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谢乾阳,男,1985年08月0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
本院依据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川16民终878号民事调解书,于2021年2月2日受理了叶刚申请执行谢乾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谢乾阳应向申请人叶刚支付150000.00元及利息。
同日,本院向被执行人谢乾阳发出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限其在三日内履行义务并申报财产。
本院依职权查询:被执行人谢乾阳网银无余额,无公积金开户信息,无保险购买信息,无公司注册登记信息,无证券开户信息,有两套房屋,有一辆汽车,有部分银行存款本院已扣划并支付给申请人。
执行中,本院于2021年2月4日依职权冻结了被执行人谢乾阳的银行账户,冻结期限届满日为2022年2月3日;于2021年3月3日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的渝D1××××号牌汽车,查封期限届满日为2023年3月2日,因车辆已抵押且未实际扣押故未处置;于2021年3月24日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所有的位于重庆市渝北区××街道××路××组××幢××房屋,查封期限届满日为2024年3月23日;于2021年3月31日查封了被执行人所有的位于重庆市巴南区××街××号××号,查封期限届满日为2024年3月30日,上述两套房屋均有抵押且系多轮查封故未处置。
申请人申请续行冻结、查封被执行人财产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查封的书面申请。
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续行冻结、查封被执行人财产,导致被执行人财产流失的,责任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因被执行人谢乾阳未自觉履行本案义务,本院已对被执行人谢乾阳作出限制消费令。
经调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
经询问,申请人对本院的调查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