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许慧杰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案号:(2021)苏0681刑初139号
所属地区:江苏省启东市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事一审
裁判日期:2021-03-23公开日期:2021-05-31
当事人:许慧杰
案由:危险驾驶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21)苏0681刑初139号公诉机关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许慧杰,女,1992年4月18日出生,无业,户籍地河南省范县,住启东市。

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0日被取保候审。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检察院以启检四部刑诉〔2021〕13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许慧杰犯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3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21年3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启东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钱兴昌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许慧杰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20年8月1日晚,被告人许慧杰与他人在启东市吕四港镇“熊记烧烤店”饮酒至次日清晨。

随后,被告人许慧杰驾驶苏F×××**号小型轿车从吕四宾馆前停车场出发,进入府前路(苏2**线)向东行驶。

2020年8月2日6时20分许,被告人许慧杰驾车行驶至苏2**线吕四港镇吉成包装有限公司北侧路段时,所驾车辆与警示桩相碰,致车辆受损。

经南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物证鉴定室鉴定,被告人许慧杰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70.5mg/100ml。

经启东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许慧杰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被告人许慧杰明知他人报警仍留在现场等候处理,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2021年3月9日,被告人许慧杰在启东市人民检察院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上述事实,被告人许慧杰在庭审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其在侦查阶段的供述笔录,被告人许慧杰在启东市人民检察院签署的认罪认罚具结书,未到庭证人杨**等人的证言笔录,南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物证鉴定室出具的检验报告,启东市公安局制作和调取的发破案经过、事故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机动车驾驶证查询信息及被告人许慧杰的户籍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慧杰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并发生交通事故,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许慧杰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人许慧杰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