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杨恩、武小鹏其他其他裁定书
法院:邯郸市肥乡区人民法院案号:(2021)冀0407财保40号
所属地区:邯郸市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其他
裁判日期:2021-03-19公开日期:2021-05-27
当事人:杨恩;武小鹏
案由: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河北省邯郸市肥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407财保40号 申请人:杨恩,住。

被申请人:武小鹏,住。

申请人杨恩于2021年3月1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武小鹏驾驶的冀D×××××号小型轿车进行保全(保全价值30000元),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武小鹏驾驶的冀D×××××号小型轿车一辆。

查封期限两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