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申请人:武小鹏,住。
申请人杨恩于2021年3月1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武小鹏驾驶的冀D×××××号小型轿车进行保全(保全价值30000元),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武小鹏驾驶的冀D×××××号小型轿车一辆。
查封期限两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