负责人:黄旭东,该分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卫平,江西中天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601199910674882。
被告:罗婷,女,1991年8月19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宜春市高安市。
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与被告罗婷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卫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因被告拖欠信用卡款项未按时归还,请求判令:1.被告偿还欠款本金128852.66元及利息13647.97元、违约金(滞纳金)8578.13元、其他费用172.49元(包括但不限于超限费、取现手续费、分期付款手续费),合计151251.25元[利息、违约金计算至2020年12月28日,自2020年12月29日起至还清欠款日止的利息按《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约定的标准计算];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
被告未提交书面答辩状,亦未到庭应诉。
经审理查明:发卡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
持卡人:罗婷。
申领情况:2018年6月17日,被告向原告申请办卡,原告核准后予以发卡,卡号为49×××07;后被告申请挂失,卡号变更为:49×××01。
欠款情况:截至2020年12月28日,被告欠信用卡本金128852.66元及利息13647.97元、违约金(滞纳金)8578.13元、其他费用172.49元,合计151251.25元。
本院认为,被告自愿向原告申请办理信用卡,同意遵守信用卡领用合约的约定,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属合法有效。
被告透支消费并办理分期业务后未按约还款,已构成违约,理应向原告归还欠款本金并支付利息、其他费用。
故原告要求被告归还所欠本金并支付利息、其他费用的诉讼请求,于法不悖,本院予以支持。
因原告主张的利息、其他费用及违约金(滞纳金)的总额已超过年利率24%,故对于原告诉请被告支付违约金(滞纳金)之诉请,本院不予支持。
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视为放弃抗辩权,不影响本院依据查明的事实依法裁判。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六百七十四条、第六百七十五条、第六百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罗婷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归还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的信用卡欠款本金128852.66元并支付利息、其他费用(利息、其他费用以实际欠款本金为基数,按双方约定计算至本金清偿之日止,且总额不超过年利率24%);二、驳回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65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罗婷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