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王新民,男,汉族,1956年07月28日生,现住繁峙县。
申请执行人张万龙与被执行人王新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1日作出的(2021)晋0924民初2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3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偿还借款100000元、案件受理费1150元。
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21年3月4日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案款。
2.本院于2021年3月3日开始,多次通过人民法院执行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信息,被执行人名下有少量银行存款,冻结被执行人王新民名下中国工商银行一个账户、交通银行一个账户,已扣划被执行人在中国工商银行账户和财付通账户共17980元偿还申请人,被执行人名下登记有一辆小轿车,申请人暂不要求对该车辆采取相应执行措施。
3.本院干警前往繁峙县不动产登记中心调查,经查,被执行人在不动产登记中心无房产登记信息,也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4.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
5.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谈话方式将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不能提供有效财产线索,本案执行标的未能全额执行。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工资已予以冻结,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同意冻结被执行人工资予以偿还借款且要求对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