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唐仁祥、唐仕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案号:(2021)赣0902民初1510号
所属地区:江西省宜春市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裁判日期:2021-03-02公开日期:2021-05-17
当事人:唐仁祥;唐仕建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赣0902民初1510号申请人:唐仁祥,男,1955年3月4日出生,汉族,袁州区人,住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

被申请人:唐仕建,男,1969年3月16日出生,汉族,袁州区人,住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

申请人唐仁祥与被申请人唐仕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唐仁祥于2021年3月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唐仕建银行存款27350元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予以冻结、查封、扣押,申请人唐仁祥以其与配偶易芳连共同共有的坐落于宜春市房屋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唐仁祥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唐仕建银行存款2735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