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赵新顺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案号:(2021)冀0602刑初131号
所属地区:保定市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事一审
裁判日期:2021-03-29公开日期:2021-05-13
当事人:赵新顺
案由:危险驾驶

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1)冀0602刑初131号 公诉机关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赵新顺,男,1970年5月1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阜平县,住河北省河北省保定市阜平县。

2020年6月19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被保定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1年2月2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检察院以保竞检一部刑诉〔2020〕55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新顺犯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2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凌霄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新顺到庭参加了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20年4月4日20时49分许,被告人赵新顺酒后驾驶车牌号为冀F×××××的黄色北斗星牌微型轿车,沿保定市西二环由北向南行驶至西二环与天威路交叉口处时,被依法执行公务的公安干警查获。

后公安干警对赵新顺依法进行血液酒精鉴定检测,经保定市法医鉴定中心对赵新顺抽血后鉴定其血液酒精含量为144.3毫克/100毫升。

被告人赵新顺对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不持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在庭审过程中亦未提出异议,且有综合材料、查获经过、受案登记表、现场笔录、驾驶人信息查询单、机动车信息查询单、保定市法医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被告人赵新顺供述、证人王某证言、保存证件清单、法定不批准出境人员通知书、无犯罪记录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新顺违反道路交通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血液酒精含量为144.3毫克/100毫升,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

鉴于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

另经委托调查评估,被告人赵新顺适用缓刑对居住的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对其适用缓刑。

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