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刘跃非法利用信息网络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河南省尉氏县人民法院案号:(2021)豫0223刑初167号
所属地区:河南省尉氏县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事一审
裁判日期:2021-03-31公开日期:2021-05-13
当事人:刘跃
案由:非法利用信息网络

河南省尉氏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21)豫0223刑初167号公诉机关尉氏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跃,男,1986年7月19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住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

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8月4日被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9月1日被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于2020年10月27日被刑事拘留。

同年11月30日被执行逮捕。

辩护人谢翱骏,河南龙洁律师事务所律师。

尉氏县人民检察院以尉检一部刑诉(2021)14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跃犯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于2021年2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尉氏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史风闯出庭支持公诉,刘跃及辩护人谢翱骏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20年4月份,被告人刘跃在明知黄友华(另案处理)使用其银行卡用于网络赌博转账的情况下,仍将其卡号为63×××74的农业银行卡提供给黄友华转账400余万元,换取黄友华提供毒品供其吸食。

刘跃到案后,主动退赔被害人史某30000元,取得了史某的谅解。

2020年10月26日,被告人刘跃被尉氏县公安局民警抓获归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刘跃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户籍证明,抓获证明,(2016)赣0902刑初349号刑事判决书,领条,谅解书,手机截图,银行卡交易记录,被害人史某的陈述,被告人刘跃的供述与辩解,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跃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其提供支付结算帮助,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予以支持。

刘跃在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犯应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

刘跃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刘跃已部分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了谅解,酌情可以从轻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