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韩城市自然资源局与赵生民行政强制执行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韩城市人民法院案号:(2021)陕0581行审27号
所属地区:韩城市案件类型: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行政非诉审查
裁判日期:2021-03-09公开日期:2021-03-31
当事人:韩城市自然资源局;赵生民
案由:其他行政行为

      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21)陕0581行审27号申请执行人:韩城市自然资源局。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610581752111870Q。

法定代表人:王**宇,系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樊俊峰,系该局政策法规科科长,特别授权。

被申请执行人:赵生民,男,汉族,生于1966年1月9日,住韩城市,身份证号码:612XXXXXXXXXXXXXXX。

申请执行人韩城市自然资源局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执行其于2020年4月14日作出的《(2020-79)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

本院受理后,经审查认为,该行政行为合法,应准予强制执行。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六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韩城市自然资源局于2020年4月14日作出的《(2020-79)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

 审  判  长  徐  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