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610581752111870Q。
法定代表人:王**宇,系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樊俊峰,系该局政策法规科科长,特别授权。
被申请执行人:赵生民,男,汉族,生于1966年1月9日,住韩城市,身份证号码:612XXXXXXXXXXXXXXX。
申请执行人韩城市自然资源局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执行其于2020年4月14日作出的《(2020-79)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
本院受理后,经审查认为,该行政行为合法,应准予强制执行。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六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韩城市自然资源局于2020年4月14日作出的《(2020-79)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
审 判 长 徐 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