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重庆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总队高速公路第五支队二大队与王晓良罚款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案号:(2021)渝0106行审68号
所属地区:重庆市案件类型: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行政非诉审查
裁判日期:2021-03-16公开日期:2021-03-31
当事人:重庆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总队高速公路第五支队二大队;王晓良
案由:其他行政行为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1)渝0106行审68号 申请执行人:重庆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总队高速公路第五支队二大队,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G93成渝环线高速公路沙坪坝收费站旁,组织机构代码66891782-0。

负责人:何智,重庆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总队高速公路第五支队二大队大队长。

委托代理人:李果珂,重庆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总队高速公路第五支队二大队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陈俊霏,重庆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总队高速公路第五支队二大队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王晓良,男,汉族,1968年5月18日出生,住山东省平度市。

申请执行人重庆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总队高速公路第五支队二大队(以下简称交通执法五支二大队)于2021年2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渝交执罚(2020)10502038375号《重庆市交通行政执法一般程序处罚决定书》。

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重庆市交通行政执法一般程序处罚决定书进行了合法性审查。

经审查查明,交通执法五支二大队于2020年7月27日作出渝交执罚(2020)10502038375号《重庆市交通行政执法一般程序处罚决定书》,并送达了王晓良。

王晓良收到该行政处罚决定后未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亦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该行政处罚决定所确定的缴纳罚款1000元的义务。

交通执法五支二大队于2020年11月15日向被执行人王晓良送达了渝交强催(2020)10502038375号《重庆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催告通知书》。

王晓良在催告书确定的期限内亦未履行《重庆市交通行政执法一般程序处罚决定书》中确定的缴纳罚款的义务。

交通执法五支二大队遂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该重庆市交通行政执法一般程序处罚决定书。

本院认为,申请人申请执行的渝交执罚(2020)10502038375号《重庆市交通行政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