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葛庆武,男,成年,汉族,住林甸县。
原告张亚明诉被告葛庆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9日立案。
原告张亚明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