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9月12日作出(2018)川0402刑初26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程松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五万元,刑期自2017年11月25日起至2032年11月24日止。
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
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经二审审理,于2018年11月27日作出(2018)川04刑终16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现执行机关四川省攀西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于2021年3月5日报送本院审理。
本院受理后予以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四川省攀西监狱提出,罪犯程松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在考核期内获表扬4个,建议对罪犯程松减刑七个月。
同时,执行机关向本院提交罪犯程松在服刑期间的相关改造材料予以证实。
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安宁地区人民检察院认为,未发现监狱报请减刑建议不当,建议人民法院裁定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程松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2019年2月至2020年11月获监狱考核积分转化表扬4个。
罪犯程松被判处的没收财产未履行。
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的报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悔改表现评定表、罪犯计分考核积分转换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日记载表及原审法院刑事裁判文书、执行通知书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程松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
综合考察罪犯程松的犯罪性质、具体情节、社会危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