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聂子峰,男,1976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邢台市清河县。
被告:清河县联合汽车运输队,住所地邢台市清河县三羊西街三力路16号。
法定代表人:牛立银,该公司经理。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市分公司,住所地邢台市桥东区邢州路。
负责人:魏魁民,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霍兰柱与被告聂子峰、清河县联合汽车运输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1日立案。
原告霍兰柱于2021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霍兰柱的申请符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