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霍兰柱与聂子峰、清河县联合汽车运输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馆陶县人民法院案号:(2021)冀0433民初591号
所属地区:馆陶县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裁判日期:2021-03-31公开日期:2021-05-06
当事人:霍兰柱;聂子峰;清河县联合汽车运输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市分公司
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河北省馆陶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433民初591号 原告:霍兰柱,男,1955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邱县。

被告:聂子峰,男,1976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邢台市清河县。

被告:清河县联合汽车运输队,住所地邢台市清河县三羊西街三力路16号。

法定代表人:牛立银,该公司经理。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市分公司,住所地邢台市桥东区邢州路。

负责人:魏魁民,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霍兰柱与被告聂子峰、清河县联合汽车运输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1日立案。

原告霍兰柱于2021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霍兰柱的申请符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