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缙云县支行、陈振勇信用卡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缙云县人民法院案号:(2020)浙1122执2299号之一
所属地区:缙云县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裁判日期:2021-03-03公开日期:2021-05-06
当事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缙云县支行;陈振勇
案由:信用卡纠纷

浙江省缙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浙1122执229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缙云县支行,住所地:浙江省丽水市缙云县五云镇永宁路1号。

法定代表人:陈建勋,该支行行长。

被执行人:陈振勇,男,1976年09月2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丽水市缙云县。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缙云县支行与被执行人陈振勇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20)浙1122民初312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缙云县支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11月6日立案执行。

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陈振勇返还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缙云县支行透支本金99999.22元,利息59332.85元,合计人民币159332.07元,并从2019年9月1日起至款还清日止按日利率万分之五另行计付本金99999.22元的利息及相应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3623元、申请执行费2289.98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0年11月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及限制消费令,要求陈振勇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陈振勇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等方式对被执行人陈振勇的存款、不动产、车辆、股权等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

查明,陈振勇名下坐落于缙云县新建镇新溪路的不动产、坐落于缙云县新建镇一村下花园的不动产已被本院查封。

陈振勇名下银行存款1442.82元已被本院扣划。

经采取上述执行措施,执行到款项1442.82元,扣除案件受理费1442.82元,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缙云县支行受偿0元。

除此,暂未发现被执行人陈振勇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陈振勇拒不履行又未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陈振勇作出罚款1000元的决定,同时已对被执行人陈振勇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告知了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缙云县支行。

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陈振勇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