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卢氏县人民政府,住所地河南省卢氏县行政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张晓燕,该县人民政府县长。
委托代理人孙辉。
上诉人王群化因与被上诉人卢氏县人民政府确认行政行为违法一案,不服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豫12行初97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群化于2021年3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王群化申请撤回上诉,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