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王群化、卢氏县人民政府行政监察(监察)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案号:(2021)豫行终214号
所属地区:河南省案件类型: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行政二审
裁判日期:2021-03-18公开日期:2021-06-09
当事人:王群化;卢氏县人民政府
案由:行政监察(监察)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1)豫行终21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群化,男,1957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卢氏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卢氏县人民政府,住所地河南省卢氏县行政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张晓燕,该县人民政府县长。

委托代理人孙辉。

上诉人王群化因与被上诉人卢氏县人民政府确认行政行为违法一案,不服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豫12行初97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群化于2021年3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王群化申请撤回上诉,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